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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乙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
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本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相互間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八、董事會議紀錄。
九、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十、業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