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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