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其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提供書面保證內容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經文化部撤銷或廢止認可者,其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放行之文物、藝術品、標本,未逾復運出口期限者,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限內依第九條規定變更提供書面保證者或補繳稅款保證金;屆期未辦理者,海關應核發稅款繳納證,納稅義務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原應納進口稅款。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