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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以逕予出租或公開標租提供者,得分別按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逕予出租或標租年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