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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文化價值、創意加值利用及增進社會功能。
二、紙質及脆弱易損之文獻古物得以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提供公眾閱覽,因特殊原因須閱覽原件時,應經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
三、公有古物之複製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之活化利用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與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創造文化多元價值。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