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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同一學校或機構同一時間以補助延聘一人為限。
依本辦法受補助延聘來台傑出人士之配偶可申請隨行來台,入境後均應辦
理流動人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