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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之勞務委任,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含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