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至
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及文化界人士報
請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