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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媒材技法創作具賞析價值之作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影像創作之平面藝術及雕塑、工藝美術、複合媒材創作等。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以各類材質製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經、社會或科學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儀禮、娛樂、教育、交通、產業、軍事及公共事務之用品、器具、工具、機械、儀器或設備等。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指以各類媒材記錄或傳播訊息、事件、知識或思想等之載體,包括圖書、報刊、公文書、契約、票證、手稿、圖繪、經典等;儀軌、傳統知識、技藝、藝能之傳本;古代文字及各族群語言紀錄;碑碣、匾額、旗幟、印信等具史料價值之文物;照片、底片、膠捲、唱片等影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