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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園區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與其所任工作相關之證書或執業資
格者。
二、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者。
三、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高級職業相關科系學校畢業後曾任相關實際工作八年以上者。
七、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華任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