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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轉任為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之一般專任教師,免擔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一、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因教師異動所生缺額,其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學習節數,足以聘任教師一人。
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年限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介聘至前項規定以外之學校擔任一般專任教師: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聘任:三年以上。
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聘任:
(一)介聘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三年以上。
(二)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