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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退休、資遣教職員於分期請領期間身故者,儲金管理會應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將餘額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