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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檢具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
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
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於退休生
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開設存款帳戶應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
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百元以下不計優惠存款利息。
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但
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應自入帳之日
起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