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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遴選錄取之護理教師,須參加職前講習,講習合格者,依遴選筆試及講習之平均成績序列建立候用名冊,視學校缺員及本部預算員額狀況派任之。
護理教師職前講習期間二週至四週,講習內容區分為軍訓護理工作簡介、教材教法、教學實務輔導、教育心理學、課程試教等。講習成績評量以達六十分為合格,並採課程試教占百分之五十、綜合筆試測驗佔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未參加職前講習者或參加職前講習成績不合格者,由本部廢止其錄取資格;派任後一個月內未到職者,視同棄權,由學校報請本部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派令。
第一項護理教師職前講習要點,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