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初任各等人員均自本職務最低級起敘,其曾任與本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年資得按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改任者照原支薪額或相當等級比敘。但均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