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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
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