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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評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評委會為第一項決議時,依第九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