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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任教練應出席學校相關體育活動之會議或集會。
專任教練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其服勤時間,由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