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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定之出題、評審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始得擔任之:
一、針對檢定科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並公開發表論文或著作者。
二、於大專校院運動管理系、休閒管理系或行政管理系等相關系所擔任與
檢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二年以上者。
三、十年內曾任國內外登山團體與登山技術有關職務者。
四、十年內曾參與海外攀登實際作業,並完成攀登六千公尺以上山岳紀錄
者。
五、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所辦攀登競賽獲有獎項者。
六、取得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核發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
七、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認可之專業登山訓練機構辦
理三個月以上訓練,結訓取得及格證書者。
八、依本辦法取得登山嚮導員證書者,但以參與該等級以下級別之登山嚮
導員檢定工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