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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境外臺校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核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