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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事,所持之聘僱許可副本
應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