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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駐外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駐外機構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一、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三、申請就讀大學(包括研究所)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者,除第五項規定外,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