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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社區大學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優等以上獎勵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免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包括受委託辦理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