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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果造冊,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