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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本部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