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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