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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考採多元評量,以二次為限。補考及格者,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補考不及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