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應優先遴聘熱心且對特殊教育工
作意願高,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合格教師: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學校 (班) 者。
三、曾修畢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