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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聘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聘用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兼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按鐘
點給付;其支給標準,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擬訂,專案報請行政院核
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依約僱人員之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