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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演出時,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戲劇院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