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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
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