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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聘教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受指定學校不得拒絕:
一、表現優良,其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情形。
二、經原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並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第二專長者,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再聘時,每次聘期最長得為六學年,不受前項最長二學年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