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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規模較小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成班。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委託私人辦理之事項,得給予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