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其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或實作之一種方式辦理。
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具備一定期間以上之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教保服務經驗者,酌予加分,並明定於甄選簡章。
前項一定期間以上之教保服務經驗,及酌予加分之限制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第二項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為推動族語、歷史及文化教育之需,於辦理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酌予加分,且應明定於甄選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