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入學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戶政機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
國民小學畢業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造具之畢業生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