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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