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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辦理實驗,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其期中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