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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學雜費不予減免: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二、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其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三、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