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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各目之 1 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各目之 2、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各校(系、科)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一項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