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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作業。
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