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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
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