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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經認定之結果,僅缺分學科、分領域或分群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學分證明。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學分證明後,得檢具修畢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