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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事先妥適規劃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審查各班次
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紀錄,應留校存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起迄日期、時間及地點、招生
資格、名額及方式、經費預算等。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