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補助及墊付款項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法人或學校: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金額,檢具正式領據及經費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撥款。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金額,檢具正式領據及經費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撥款,收訖款項後,再轉撥付申請之學校法人或學校。
補助款以一次全數撥付為原則。
墊付款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定項目以一次撥付為原則;其餘分三期按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