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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應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包括辦學理念。
二、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師資質量及註冊率。
三、師資聘任、專長及來源之規劃。
四、基本規劃:
(一)現有資源條件、設備、空間及校級會議紀錄。
(二)行政組織及運作: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或已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者,其執行現況。
(三)招生作業,包括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與學生來源分析、招生期程、考試項目、宣傳策略、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四)學生輔導及畢業追蹤之規劃。
(五)課程規劃,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占畢業應修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