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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高級中等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屬第十一條但書所定跨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者,本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依前項規定許可前,應先徵得分
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