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主管人員移交之事務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單位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
四、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
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有錯誤,經辦人員應一併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