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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由全體發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公開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股票並自設立日起公開發行: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