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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主管機關。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依前項規定陳報文件內容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主管機關。
前二項陳報之內容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