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發言人之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三、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八、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九、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